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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转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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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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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移类型

账户转移分为异地转移和同城转移。其中,异地转移又分为异地转出和异地转入,异地转移须全部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一)异地转出指职工住房公积金需由省资金中心转移至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情形。

(二)异地转入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至省资金中心的情形。

(三)同城转移指职工住房公积金在省资金中心不同缴存单位之间转移的情形。

如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但暂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核实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将个人信息准确的职工个人账户转入省资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由省资金中心集中管理。

二、办理要件

(一)异地转出

1.转出条件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职工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省资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在省资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4)职工在省资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办理要件

可向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具体要件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二)异地转入

1.转入条件

已在省资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半年及以上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半年及以上。

2.办理要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表9)一式二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员代为申请。提供:

1)经办人员身份证;

2)委托职工的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每人一式二份;

4)《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表10)一份。

注:缴存职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提交转移接续申请无需提供以上材料。

(三)同城转移

1.职工本人办理要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调令、商调函或调入单位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城转移申请表》(表11)一份。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同城转移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员代为申请。办理要件:

1)经办人员身份证;

2)委托职工的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3)调令、商调函或调入单位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4)《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城转移申请表》一份。(转移职工较多时,可提供《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城转移清册》(表12)替代《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城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办理时限

(一)异地转出

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出条件审核、资金转出及信息反馈工作。

(二)异地转入

1.3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条件审核及向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外部转入申请;

2.资金到账且手续齐全的, 1个工作日内办结外部转入记账工作,记账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转入业务。

(三)同城转移: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四、其他事项

(一)职工在省资金中心存在多个个人账户且账户信息正确,已在现单位开户正常缴存,办理同城转移时无需提供调令、商调函或调入单位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二)缴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以下要件,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本人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2.本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在省资金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委托书》(表7)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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