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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职工缴存证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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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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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件

(一)职工本人查询、打印缴存、提取信息、开具职工缴存证明的,提供:1.职工本人身份证;2.职工本人填写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业务申请表》。

(二)委托他人查询、打印缴存、提取信息、开具职工缴存证明的,提供:1.受托人和委托人身份证;2.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他人开具缴存证明的公证书;3.职工本人填写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业务申请表》。

二、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三、其他事项

(一)每位缴存职工每次只能开具一份《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且不得为同一缴存职工同时向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或重复开具。

(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为2个月,开具缴存证明后因故需再次开具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2个月内,缴存职工再次申请向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省资金中心必须收回上次开具的证明原件后再开具。超过2个月后,缴存职工再次申请向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可不收回原证明。

如原件已经丢失,不能收回的,由缴存职工本人填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丢失声明》(表22)后再开具。

2.开具缴存证明后,缴存职工再次申请为其向前次以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工作人员应当收回上次开具的证明原件,或者要求缴存职工提供前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后,再次为其开具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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