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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调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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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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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基数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当年本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当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月),如当年未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延用以前年度最新发布的标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自然年度只能调整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四)单位应在计发工资前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基数调整数据最终以省资金中心业务系统核定数据为准。

二、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办理要件

(一)《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表16)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

(二)《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组成情况表》(表17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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